台灣超臨界流體協會章程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成立大會通過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台灣超臨界流體協會」(Taiwan Super-Critical Fluid Association, TSCFA)(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推動超臨界流體之產業應用發展並促進相關技術整合與昇級。 「超臨界流體」之定義:當流體的溫度及壓力達到某一特定點時,汽液兩相密度趨於相同而合併為一均勻相,此一特定點即定義為該流體的臨界點。當任一流體的溫度及壓力均超越臨界點而達到超臨界狀態,此時之流體即定義為超臨界流體。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超臨界流體技術之研究發展與商業化。
二、搜集、整理與擴散國內外超臨界流體技術與市場智財情報資料。
三、培訓超臨界流體技術人才。
四、促進國內外相關組織之聯繫交流。
五、推動產官學研合作。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一、本會會員分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且已從事或對超臨界流體技術有興趣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凡已從事或有意從事超臨界流體相關製程、應用、軟體設計、電子商務與設備、原物料供應等廠商或相關之研究機構,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會員代表三員,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志願贊助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團體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四)名譽會員:凡對超臨界流體領域有特殊成就或重大貢獻者,由個人會員或會員代表十人以上之推薦,經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由本會聘為名譽會員。
(五)學生會員:國內外各大專院校學生。
二、前(一)(二)款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學生會員及未按期繳納會費之會員無此權利)。
二、得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並享有優先權及各項優惠。
三、享有取得產業資訊與資訊交流的權利。

第 九 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協助提供相關產業資訊及配合產業推廣。

第 十 條:會員有違反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開除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或電話或電子郵件向本會聲明退會,或連續兩年未繳交年費者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本理監事均為無給職,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事務,召集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會員大會,並為會議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定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以上人員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長訂定之。

第廿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卸任理事長為榮譽理事長,其聘期與當任理事長任期同。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八條:本會理監事會開會次數依照內政部社會司團體法之規定辦理,每年理監事開會次數及時程則依當年度工作計畫排定之,但若有特別事項需由理監事決議者,則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第廿九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第卅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入會費: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二)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學生會員:新台幣參佰元。
二、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二)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新入會者於06月30日以前繳交全年費用,07月01日以後繳交半年費用。
本會個人會員凡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者即成為永久會員,以後得免繳常年會費。
三、自由贊助款。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含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台內社字第0930029440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