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超臨界流體協會(TSCFA) 『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許可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9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8月15日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委員會
暨技術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9月17日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委員會
暨技術委員會第三次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資料審查
由台灣超臨界流體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審核小組就申請會員廠商所提文件進行書面資料審核,申請會員廠商應詳細填寫驗證作業申請書表中各項資料及應附文件完整檢送,以利資料審查作業之進行。

第二條 通知補正
申請案件經資料審查發現有疑義時,應通知申請會員廠商補正,申請會員廠商必須在45天內將應補正資料送達本協會,逾期將該案件駁回。

第三條 案件駁回
申請案件經資料審查發現與驗證標準有重大差距或經通知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本協會將案件駁回,驗證申請作業費不予退回。

第四條 現場評核驗證 申請案件經資料審核通過後,由『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下設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技術委員會,三個月內派遣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現場評核小組,依據查廠/驗證原則至工廠進行現場評核驗證,並按規定將評核結果寄交相關單位存查。

第五條 再審作業
申請會員廠商收到審查結果表後,可就表中缺失內容進行改善,於文到三個月內將改善報告及新產品,重新送交本委員會進行再審驗證作業,並繳交再審作業費用。

第六條 驗證合格
申請案件經各項審驗作業完成,由審核小組備齊各項評估結果報請本委員會核定。核定驗證合格者由本協會掛號寄發『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許可通知函』,通知申請會員廠商來本協會辦理領取『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合格證書』及有關『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標章授權使用契約書』之簽約事宜。

第七條 簽約切結
驗證合格申請會員廠商與本協會簽訂『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標章授權使用契約書』時,須按契約書第三條所載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填具切結書,負起驗證合格食品之自主管理責任。

第八條 驗證不合格
申請案件再審作業後,經審核小組評估仍然無法達到『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標章作業各項審驗標準時,由審核小組備齊各項評估結果報請本委員會發函通知申請會員廠商,該申請案件之作業程序即行結案。

第九條 本作業要點經台灣超臨界流體協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1. 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作業流程圖
2. 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許可通知函
3. 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合格證書
4. 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標章授權使用契約書
5. 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