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超臨界流體協會(TSCFA)『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標章使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9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台灣超臨界流體協會 (以下簡稱本協會)依據本協會第 屆第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於 年 月 日對外召開記者會公布實施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標章推動辦法。對符合驗證標章作業之產品,准予於外包裝張貼或印製驗證標章以供識別。特訂立相關作業要點,以為標章使用作業之依據。

第二條 本協會之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標章(以下稱本標章),業經本協會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可,凡未獲本協會授權擅自使用本標章或有侵害本協會權益之情事者,本協會依法提出告訴。

第三條 本標章之授予對象,係經本協會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標章作業評審合格者。

第四條 被授權使用本標章之廠商,須符合本協會所訂『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許可作業要點』之規定,同時與本協會簽訂『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標章授權使用契約書』。

第五條 本標章之規格及樣式由本協會統一規定,授權驗證合格廠商印製使用。

第六條 獲准授權使用本標章之廠商,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申請所生產之食品,須符合本協會制定之查驗標準,及政府公告之標示規定。

二、 本協會得隨時派員抽檢食品,或不定期抽檢市售食品,廠商不得拒絕或藉故刁難。

三、 自開始使用本標章起,如食品經抽檢不合格者,本協會將發函要求廠商就違規事項改正,情節重大者由本協會逕行解約,取消該項產品使用本標章之權利,並要求廠商銷毀未使用之標章。

四、 本標章之使用方式規定如下:

1. 每一零售食品包裝應於明顯處黏貼本標章一枚,或將標章印製於產品外包裝,供消費者辨識。

2. 標章應於『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標章授權使用契約書簽訂後方可使用。

3. 本協會授予之標章使用權不得轉讓,或黏貼、印製於未經審核通過之食品。

第七條 獲准授權使用本標章廠商,違反第六條之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之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規定時,由本協會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取消授權使用本標章之資格,並依合約之規定處理。

第八條 如有下列情事,視為重大違約事項,於本協會通知後之期限內未改善者,本協會即取消該驗證合格之資格,且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公布於各媒體,情節重大者,依法究辦。

1. 私自販售授權使用之標章。

2. 品質成份有明顯差距。

3. 違反政府相關食品衛生管理規範,足以造成消費糾紛及社會事件者。

4. 本標章黏貼或印製於未經驗證合格之產品。

第九條 本標章之管理事項,由本協會委派之稽核小組,負責查核與執行。

第十條 若遇中途解約者,依照下列辦法辦理:

1. 由申請者提出『契約終止申請暨切結書』。

2. 終止標章使用權。

3. 經審核小組核可後,領回履約保證金(支票)新台幣 200,000元整(無息返還) 。

4. 三年期契約期滿後,可將空白本票領回。

5. 契約終止後,對黏貼或印製有驗證標章未回收之市售產品仍有履約之責任。

第十一條 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照台灣超臨界流體協會『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作業管理要點以及中華民國法律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作業要點經台灣超臨界流體協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1. 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許可通知函

2. 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切結書

3. 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合格證書

4. 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標章授權使用契約書

5. 超臨界流體加工食品驗證標章使用契約終止申請暨切結書